(2024)粤0103民初4042号原告罗强与被告潘时荣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4: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042号
潘时荣:
本院受理原告罗强与被告潘时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04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83006104、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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