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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7783号原告苏美玲与被告周键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5:1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7783号
周键廷
原告苏美玲与被告周键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伙财产23192.8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陈祠平、郭淑慧,电话:020-8300597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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