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610号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清镇市宜信绿化苗木基地、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6:1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610号
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清镇市宜信绿化苗木基地、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400000元;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槐荫闽顺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清镇市宜信绿化苗木基地、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清镇市宜信绿化苗木基地、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希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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