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196号原告广州市怡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冠雄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7:12: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4196号
广州市冠雄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怡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冠雄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冠雄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怡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9月至12月租金、管理服务费、场地临时使用费、管理费共2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12月6日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怡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4元,原告广州市怡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84元,被告广州市冠雄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付瑾、李婷 联系电话:83006110、8300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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