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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55号李桂雄与李桂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7:13:5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55号
 
李桂强、胡顺有、李秀珍、李少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雄与被告李桂强及第三人胡顺有、李秀珍、李少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计收2150元,由原告李桂雄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李超彬、吴帆   83006062、8300615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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