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0666号原告杨洪屾诉被告李朱、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启德学府培训学校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17:33:2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666号
李朱: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屾诉被告李朱、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启德学府培训学校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2023)粤0103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由于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3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上诉状。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劳灿辉,吴蕊蕊,电话83006053,83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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