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5619号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薛凯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17:33:4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619号
薛凯:
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薛凯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被告和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签订的《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二、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N8141号的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为89163054、车架号为LVBV5PBC3FJ033571)过户至被告名下的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的挂靠费4700元、学习档案费240元、GPS管理费600元、入会费150元、季审800元,合计6490元,以及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2446.71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5000=7000元。六、判令原告不予退回被告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请金额合计18936.71元)”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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