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9850号原告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联心缘药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余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17:35: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9850号
余顺江:
原告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联心缘药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余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山市联心缘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3民初985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民二庭,陈祠平、郭淑慧,电话:020-8300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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