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831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钦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唐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17:36: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831号
唐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钦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唐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钦水产品经营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钦水产品经营部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郑越海、梁又千,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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