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664号原告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宏州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17:36: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664号
刘宏州:
原告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宏州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86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共计104907.41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12日11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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