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496号原告李燕操与被告邹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17:37:1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496号
邹华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燕操诉被告邹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燕操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1.05元,由原告李燕操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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