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103号原告梁汝琼与被告广州世纪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17:47: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103号
广州世纪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梁汝琼与被告广州世纪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现座落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世和街68号813房);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速裁庭,申婷婷、曾芳,电话:020-83005974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