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106号原告万楹物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丰裕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7 17:49:5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106号
广州丰裕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万楹物业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丰裕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3441.08元及违约金(每期以2429.14元为本金,从每期应交物业服务费费用之次月1日开始计算开始计算,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17052.5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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