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7202号原告梁小群与被告杨子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15:45: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7202号
杨子成:
本院受理原告梁小群与被告杨子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727.56元、往返医院车费585.31元、护理费500元(100元一天共5天)、车辆损坏费2399元、误工费2500元(基本工资)、营养费1800元(按1天60元计,共30天);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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