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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6237号刘有才与李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15:46: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6237
李万兴
院受理刘有才李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刘有才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万兴偿还原告刘有才货款7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李万兴承担。
    本案定于2024年85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十九
经办人:邓咏诗、刘瑾瑜 电话:020-83006128、83006221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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