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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6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蓝昌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15:48:2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8666号
蓝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蓝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蓝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631.12元;二、被告蓝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和分期手续费(利息和分期手续费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业务须知》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和分期手续费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296.81元,被告蓝昌负担1346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二十九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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