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0413号原告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4:31:13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413号
杭州恒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创华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杭州恒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恒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方式:杨志仙、何嘉欣,电话:020-8300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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