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32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靓菜王蔬菜店与被告陆红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4:34: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329号
陆红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靓菜王蔬菜店与被告陆红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4689(13989元垫付赔偿款+700元车损费用)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9日16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杨志仙、杨毅 联系电话:020-83005854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