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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332号原告杨满妹与被告石励斯、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4:34:4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9332

石励斯、吴群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满妹与被告石励斯、吴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利息3899(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10万元为基数,统一自2022812日支付之日起算至还款1万元之日2023226日利息为1895.18元;再以剩余9万元为基数,自202322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1010日利息为2003.82)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人上计1389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616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

 

 

联系人:杨志仙杨毅  联系电话:020-83005854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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