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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336号原告邓松峰诉被告蔡可信、叶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4:35: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103民初9336号

蔡可信、叶岳兵

原告邓松峰与被告蔡可信、叶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933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蔡可信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23年5月15日起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23日为87222.22元);2.依法判令蔡可信支付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5000元;3.依法判令叶岳兵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在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叶岳兵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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