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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执异180号异议人广州新荔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5:28:18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180号

广州雄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广州雄丰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工业公司: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太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雄丰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广州雄丰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工业公司公证债权文书【(2001)荔法执字第112号】一案中,案外人广州新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将(2001)荔法执字第11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新荔贸易有限公司。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180号听证通知书、申请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30分在荔湾法院执行局大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举行听证。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黄法官,欧助理;联系电话:83006162、617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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