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534号杨锦仁与赵秋蓉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6:55: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34号
赵秋蓉:
杨锦仁与赵秋蓉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杨锦仁起诉要求:一、被告尚还原告合作金20000元,月息460元,合共20460元。二、被告承担单方违约罚金至支付之日。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案件费。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张青婷,电话:020-8300610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