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20号原告陈养福与被告龙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6:56: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20号
龙绪华:
原告陈养福与被告龙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绪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养福清偿货款189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91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2年3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36元,由被告龙绪华负担(原告陈养福已预交受理费,同意本院不退回,由被告龙绪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养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任越,电话:020-8300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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