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68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大瀛喜食品商行与被告刘镜根、廖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6:57:3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68号
刘镜根: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大瀛喜食品商行与被告刘镜根、廖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737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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