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750号原告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6:58:2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750号
浙江浙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7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未服务部分款项652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退还未服务部分款项65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24日为:65200元*15.4%/365*147天=4043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26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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