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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432号原告唐文与被告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鹏、衡阳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6:59:2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8432号
王鹏
本院受理(2024)粤0103民初8432号原告唐文与被告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鹏衡阳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粤0103民初8432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唐文起诉要求:1.判令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鹏衡阳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唐文25200元2.判令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鹏衡阳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唐文误工费2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鹏衡阳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定于202485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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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邓咏诗、刘瑾瑜 电话:020-83006128、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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