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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顺信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7:05:2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186号
梁国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顺信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国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顺信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499.98元以及计算至2020年8月2日的利息2500.02元,两项合计15000元;二、被告梁国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顺信运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2499.9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1005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顺信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广州市顺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梁国新负担4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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