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0852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国斌、何作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7:05: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852号
安国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国斌、何作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0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佳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国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551100.23元及利息(利息以551100.23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48元,诉讼保全费4244元,均由被告深圳市佳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国斌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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