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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2323号原告广州市占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智强、东莞市合益饰品有限公司、王坤龙、王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7:07:1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2323号
林智强、王登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占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智强、东莞市合益饰品有限公司、王坤龙、王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智强、东莞市合益饰品有限公司、王坤龙、王登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市占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409.06元;二、被告林智强、东莞市合益饰品有限公司、王坤龙、王登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市占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31409.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28元,由被告林智强、东莞市合益饰品有限公司、王坤龙、王登峰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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