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83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诉被告何家杰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7:07:4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8335号
何家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诉被告何家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8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家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1955.33元;二、被告何家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支付计至2023年2月28日的利息6897.35元,自2023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负担48元,由被告何家杰负担103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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