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415号原告广州和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首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7:08:1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415号
陈首全:
原告广州和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首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首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和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罚款3600元;二、被告陈首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和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和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首全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民二庭,邓咏诗、刘瑾瑜,电话:020-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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