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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380号原告广州市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彩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18:36: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380
 
麦彩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桥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彩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070.24元、垃圾处理费190元、设施材料费13.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2070.24元;合计:4343.88元;3、判令被告负责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7181430分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管军军、杜炳彰  联系电话:83005804、8300581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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