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390号原告马志江与被告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5:21: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390号
马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江与被告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2023年7月1日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55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435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8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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