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诉前调5280号原告任意粼与被告陈标、肖翊舟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5:25: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诉前调5280号
陈标:
原告任意粼与被告陈标、肖翊舟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投资款400000元并支付分红40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869.43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民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5856、83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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