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458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徐仕君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5:26:3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582号
徐仕君: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徐仕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徐仕君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4908.82元,暂计至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4751.05元、其他费用32037.82元(自2019年7月12日起,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徐仕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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