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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470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陈威丽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5:28:5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703号
陈威丽
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陈威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陈威丽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3027.64元,暂计至2023年12月16日的利息10756.70元、其他费用24125.15元(自2023年12月17日起,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陈威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488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十一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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