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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980号原告广州馨新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5:34: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980号
陈飞
原告广州馨新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87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及公告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19日17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系人:民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6166、8300585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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