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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1225号原告胡文雅与被告陈超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31 15:34: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1225号
陈超桃
原告胡文雅与被告陈超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358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拖欠货款本金435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23年3月25日起计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从2023年3月25日起暂计至2024年2月5日,暂计:2007.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19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民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6166、8300585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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