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7213号原告杨春生与被告房泽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16:16: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7213号
房泽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生与被告房泽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药费、车损费、误工费等共计伍千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余静、刘娓美 联系电话:020-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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