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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2330号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9:24:39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12330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支付延期回迁补助费(1997年9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每月按1780元/月×200%计算,2004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每月按2374元/月×200%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支付逾期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金(1997年9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每月按1780元/月×3%计算;2004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每月按2374元/月×3%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凤英、李样能、李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10元,由被告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
 
联 系 人:(速裁庭)邱思陵、欧阳梓晴  
联系电话:830061648300580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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