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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508号原告黄金爱与被告黄爱群、黄凯斌、陈少英共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9:29:2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08
 
黄凯斌、陈少英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爱与被告黄爱群、黄凯斌、陈少英共有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黄爱群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西湾和苑4街3号08层08单元房屋置换费用及装修费40008元(房屋置换总费用177703元、装修费62345元,合计总费用240048元,由被告承担六分之一),并支付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黄凯斌、陈少英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西湾和苑4街3号08层08单元房屋置换费用及装修费40008元(房屋置换总费用177703元、装修费62345元,合计总费240048元,由两被告承担六分之一),并支付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分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72316时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刘法官、卢书记员   联系电话:83005919、8300617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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