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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9523号原告刘美莲、郭沛泉、黄女与被告张玉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19:30:3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23
张玉琼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莲、郭沛泉、黄女与被告张玉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三原告及被告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百花路36号1104房的房屋(下称“1104号房屋”)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2.对1104号房屋由法院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由原告1刘美莲以评估价格折价补偿被告张玉琼占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约29.3万元),并由被告张玉琼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原告1刘美莲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原告2郭沛泉占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原告3黄女占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3.本案的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李庆伟、姚晓丹   联系电话:83005822、83005847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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