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9831号原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沙洋云帆苗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43:4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9831号
沙洋云帆苗木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沙洋云帆苗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民初9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沙洋云帆苗木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沙洋云帆苗木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沙洋云帆苗木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山东维尔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电话: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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