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0440号原告韦继美与被告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44:1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440号
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韦继美与被告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继美赔偿护理费177691.2元;二、被告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韦继美赔偿护理费710764.8元;四、被告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韦继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85元,由被告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37元,被告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1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电话: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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