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5449号原告陈大计与被告罗贤坤、劳嘉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44: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5449号
罗贤坤、劳嘉静:
原告陈大计与被告罗贤坤、劳嘉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15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贤坤向原告陈大计返还款项84962.91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贤坤向原告陈大计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以84962.9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5%,从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大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4元,由被告罗贤坤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电话: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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