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0180号原告王嘉华诉被告戴飞、曾耀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45: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0180号
戴飞、曾耀辉:
原告王嘉华诉被告戴飞、曾耀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0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嘉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29元,由原告王嘉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一庭,黄斐斐、黄嘉洪,电话020-830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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