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411号原告那顺诉被告李志雄、张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47:1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民初24411号
张艺萍:
原告那顺诉被告李志雄、张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4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志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那顺清偿借款本金800000元;二、被告李志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那顺支付利息(以8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三、被告李志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那顺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李志雄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那顺就被告李志雄、张艺萍名下荔湾区东风西路广雅前街21号703房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最高限额160万元)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那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22元,由被告李志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民一庭,黄斐斐、黄嘉洪,电话020-830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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