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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152号原告陈桂芳诉被告蔡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47: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1152

蔡燕群:

原告陈桂芳诉被告蔡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燕群向原告陈桂芳清偿借款本金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蔡燕群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五

联系人:民一庭,黄斐斐、黄嘉洪,电话020-8300583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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