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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727号胡喜翔与詹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48:46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4727号

詹喜涛:

本院受理胡喜翔与詹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詹喜涛向原告胡喜翔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4元,由被告詹喜涛负担(受理费原告胡喜翔已预交,被告詹喜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胡喜翔,本院不予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杨志仙、何嘉欣

联系电话:83006114、83005854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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