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558号原告何杰斯诉被告胡勇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5:51:4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558号
胡勇淦:
原告何杰斯与被告胡勇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955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被告胡勇淦向原告何杰斯赔偿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及3年利息玖万元整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二、被告胡勇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14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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